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深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379号
原告:云南深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镇云波三社春城邻里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
原告: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琥珀俊园****/div>
法定代表人:徐中。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成,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片区v>
法定代表人:谢四福。
被告:谢四福,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v>
原告云南深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四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深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四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深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四福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069元全额退还原告云南深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彭华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