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江苏天域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财保210号
申请人:江苏天域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宏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GDTL8Y。
法定代表人:章晨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袁,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科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5976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住所地南京市黄浦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域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2022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天域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域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16年8月18日,申请人与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申请人向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采购Z-3N无人直升机系统100套,总金额3500万元。2018年2月11日,申请人与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再次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向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采购Z-3N无人直升机系统100套,总金额3800万元。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日,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共交付无人机系统36套,申请人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先后付款共计2007.35万元。申请人将无人机投入使用后,由于无人机本身的质量问题,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使申请人订立上述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推诿搪塞至今未予解决,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唯一股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应当对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2022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