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407号
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南京潥水经济开发区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4,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提供担保的4,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