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04民初401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970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1号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40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亮诉被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并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