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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03民初9140号
原告:南康区唐江镇富华钢材店,经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大岭村,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ZCQX6F。
经营者:魏胜金。
被告:江西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南康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康信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Q4KL12。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康区唐江镇富华钢材店撤回对被告江西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南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蓝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