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29民初1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全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县城街心广场银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7WB3CO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绍京路9号贡江学府7栋1013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40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第三人: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全南县龙源坝镇炉炕村村。
负责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全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全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蓝 钰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