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5165号
原告:江西省迈信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87512E,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大道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403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绍京路9号贡江学府7栋1013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迈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迈信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迈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
2
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江西省迈信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