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1,女,200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2,男,201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申请执行人**1、**2之母。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云星中央星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4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1等申请执行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赣072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9.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