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2民初285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男,1993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江西省信丰中学,住所:信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信丰县,系该校总务处副主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庭审时向本院口头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需承担支付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