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9629号之一
原告:重庆强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兴隆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2935010。
法定代表人:*大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姣姣,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7号自然层第4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537XT。
法定代表人:易敬杰,职务不详。
被告:任家辛,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强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家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强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强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重庆强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