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396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537XT。
法定代表人:易敬杰。
原告*正侠诉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我院同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730元。原告***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