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附**自然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537XT。
法定代表人:易敬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守忠,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均由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恋砚
审判员 张泽兵
审判员 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