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16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7号自然层第4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537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渝0105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垫付费用4442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36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1605.5元。****名下房屋一套。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垫付费用4442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36元(应扣除已执行兑现的1605.5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60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毕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