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2219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15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7号自然层第4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537X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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