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5059号
原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7号自然层第4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537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生,住重庆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女儿。
原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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