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24622N。
法定代表人:熊冬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益,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1号(电力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503A。
法定代表人:薛光建,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张海瑞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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