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1号(电力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503A。
法定代表人:薛光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小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罗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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