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2民初527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被告***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而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