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1民初3280号
原告:重庆铁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4**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122223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00933463X3。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铁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鹰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以下简称铜梁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铜梁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223608300007××××的投标保函,或者退还基于该投标保函所获得的16万元款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3日,被告发布了铜梁区S×××合内路城区段(××线)改扩建工程-人行道整治工程(××大道至××大道段)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并于2022年4月20日9:20分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上饶市分行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的16万元纸质投标保函。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要求,该招投标项目采取远程解密的方式开标,开标解密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点半至10点。2022年4月20日9:46分左右原告进行远程开标解密过程中,由于所使用的网络突发断网故障后再无法正常登录,导致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招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对此情况原告已向被告进行说明并提供了相应依据,但被告仍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告知书,决定对原告的16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022年5月5日,该项目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原告的投标价高于中标人,现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已全部结束。原告认为,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是针对故意不解密投标文件扰乱招投标市场的行为,而本案原告花费大量成本制作投标文件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开标过程中由于网络断网故障原因导致无法解密,这属于原告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所致,原告并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并非撤销投标文件,不属于被告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情形;同时,该行为也未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提交的投标保函,或者退还已经行使保函权利获得的所有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庭审中,铁鹰公司明确第一项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60000元。
铜梁交通局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解解密文件及解密文件的后果,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提交投标保函的人为建设银行,不是本案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主体不适格,同时我方没有收到保证金,我方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故障,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庭审中,铜梁交通局认可已经收到铁鹰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6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4日,铜梁交通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网(铜梁区)发布了铜梁区S×××合内路城区段(××线)改扩建工程-人行道整治工程(××大道至××大道段)项目的施工招标公告。该公告第5条:5.投标文件递交的内容。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04-1909:30,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适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2022年4月15日,铜梁交通局又在重庆市公共资源网(铜梁区)发布了铜梁区S×××合内路城区段(××线)改扩建工程-人行道整治工程(××大道至××大道段)答疑补遗文件公告,该公告第1条载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22年4月20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施工招标文件载明:5.1.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特别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资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资,或通过互联网适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5.1.2,解密时长为30分钟。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2,1.开标时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有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招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2022年4月19日,铁鹰公司提交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并于2022年4月20日9:20分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上饶市分行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的160000元纸质投标保函。
铁鹰公司的办公地点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36号罗马假日10栋3-3,该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9:46分发现网络故障,并向物业管理报修,物业管理人员答复因墙壁乳胶漆翻新施工不慎将该栋网线铲断导致网络故障,物业管理的维修员**随即向电信网络公司报修,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维修,网络恢复正常时已经超过当天10时。因此,铁鹰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2022年5月5日,该项目招投标结果公示,由重庆市港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2022年5月13日,铜梁交通局向铁鹰公司发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告知书,载明:在以我单位为招标人的铜梁区S×××合内路城区段(××线)改扩建工程-人行道整治工程(××大道至××大道段)项目的招标活动中,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60000元不予退还。现我单位已告知重庆市铜梁区公告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将我单位委托交易中心代收的该笔投标保证金全额转至我单位,由我单位按区财政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022年5月27日,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铁鹰公司等不良行为量化计分的处理决定》(铜发改委[2022]90号),载明:一、调查认定的事实。你们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项目开标环节,你们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30分钟解密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条款至规定,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属于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二、处理决定。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决定对你们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不良行为分别计2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共同举示的施工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表,铁鹰公司举示的答疑补遗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函及提交保函的现场登记记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告知书、物业维修工作记录表、罗马假日物业服务中心工作日志及现场维修照片、维修人员工作自述、工作证复印件,铜梁交通局举示的保函索赔通知书、发改委文件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铁鹰公司未解密投标文件的行为系撤销其投标文件还是撤回其投标文件。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铁鹰公司未解密的原因方面。本案中,铁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原因是铁鹰公司的办公场所因外部施工铲断网线导致网络故障,因此不能登录系统而无法进行远程解密。铁鹰公司及时向管理人员报修,但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网络仍未恢复正常。因此,铁鹰公司的未解密行为应归责于网络故障这一个客观原因,而非其主观上主动放弃解密。网络故障这一个客观原因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情形,按此规定,铁鹰公司的未解密行为应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铜梁交通局辩称,即便是网络故障,铁鹰公司仍然可以采取提交光盘或者在其他地方登录等方式补救,因此属于铁鹰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对此,铁鹰公司认为,其于2022年4月20日9:46分发现网络故障,事发突然,无法预料,所以其未事前准备提交光盘,也无法在14分钟之内找到其他地方进行远程解密,因为寻找位置和下载软件都需要时间,无法在14分钟内完成。本院认为铁鹰公司的意见符合常理,其很难在14分钟之内完成一连串补救措施,因此对铜梁交通局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招标文件内容的公平性方面。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是平等主体,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对招投标双方具有公平性。本案中,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从该条内容看,因为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对招标人不会产生任何损失,但对投标人而言,会造成机会成本的增加,以及前期准备工作的浪费和损失。反过来,如果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将可能面临无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巨大风险。因此,这种的规定对投标人是不公平的。应该对“对因投标人原因”加以区分,如果投标人不是主观恶意,而有其他合理原因的,不应该一刀切地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本案中,铁鹰公司因为意外网络故障导致无法完成远程解密,不具有主观恶意性,不能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铜梁交通局辩称,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文件已经将铁鹰公司的行为认定为撤销投标文件并对其进行了计分处罚,但本院认为发改委是从行政性管理规定的角度,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理。该处理决定只能作为认定铁鹰公司行为性质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如前所述,本院认为铁鹰公司的未解密行为具有“投标人之外的原因”,没有证据显示其具有主观恶意,所以本院对铜梁交通局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铁鹰公司的未解密行为应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铜梁交通局应该退还铁鹰公司投标保证金160000元。本院对铁鹰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百七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重庆铁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雷 宇
书 记 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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