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展宏坤热浸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963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展宏坤热浸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镇王果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袁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6358

法定代表人:李水华,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展宏坤热浸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特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2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展宏坤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可知,雷特机电公司实际承包了展宏坤公司“移动槽盖、抽风管道及喷淋塔吸收系统”施工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河北省大厂县。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安装、调试、工期进度等内容,安装后有关设备和建筑物不可分割,属于厂房工程中的附属系统。该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虽然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大厂县人民法院审理。

雷特机电公司对于展宏坤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特机电公司依据《销售合同》等证据,以展宏坤公司欠付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展宏坤公司支付货款413 875元及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展宏坤公司(甲方)与雷特机电公司(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对在执行合同中产生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律诉讼解决。”鉴于雷特机电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销售合同》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销售的产品名称,每种产品的单价及合同总价,施工、运输、调试等并非本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双方之间主要是销售产品,运输、安装、调试只是履行销售合同的附加内容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展宏坤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大厂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磊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王 琪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