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3民初3407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63号澳门公寓7号楼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梯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正坤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方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支付15台电梯安装费277254元以及15台电梯《补充协议》之外增补材料及安装费、油漆费43508元;2、判令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安装合同,造成南方电梯公司已付定金损失179985元;3、判令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赔偿因其强令南方电梯公司停工,造成的停工损失675000元;4、判令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支付违约金1499400元;(以上金额合计2675147元);5、判令正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合同编号NF120916)、《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NF120816),正坤公司委托南方电梯公司定作、安装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42台电梯项目。南方电梯公司履行上述合同,供货安装15台电梯后,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F120916-补),该补充协议约定了原《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的履行情况、原15台电梯增加配件内容等。补充协议签订后,南方电梯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定做合同》,并支付27台电梯定金179985元。此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协助正坤公司尽快与康力公司达成合意,但正坤公司拒绝与康力公司签订合同,导致南方电梯公司已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被康力公司没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南方电梯公司安装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28日完成了15台电梯的安装调试,因正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14台电梯机房电源、门窗、***装到位、未将电梯厅问口封堵项目完成,造成南方电梯公司验收取证工作未能进行,正坤公司未采取措施补救,还擅自于2020年8月1日切断电梯临时施工电源、拆除接线等,造成南方电梯公司被迫停工135天。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民法典第六条规定,违约金按每天5000元计算的标准对双方均适用,正坤公司应赔偿强令南方电梯公司停工损失675000元(135天×5000元/天)。2020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补充协议中的15台电梯合同内容继续履行;27台电梯不再履行,由南方电梯公司与康力公司另行协商并签订新协议,南方电梯公司退出该27台电梯的供货安装等服务;南方电梯公司向康力公司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另行协商处理;补充协议中15台电梯部分,正坤公司已支付总价款的50%即693138元,协议生效当天由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即415883元;电梯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正坤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即277254元等内容。《协议书》签订后,正坤公司在不具备土建安装条件下,即于2020年12月3日发出施工令,在南方电梯公司项目经理到场后又推诿、刁难南方电梯公司项目经理。2021年1月14日,14台电梯验收合格、取证完成后,正坤公司拖延支付15台电梯的安装费277254元及增补材料及安装费35108元。至今正坤公司无故拒绝与康力公司签订合同,导致南方电梯公司向康力公司支付的定金179985元被没收,并多次违约,正坤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499400元((5895000+1602000)×20%)。
正坤公司辩称:1、南方电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要求支付15台电梯安装费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条件,正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根据2020年4月7日双方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编号:NF120916-补,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2020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南方电梯向正坤公司提供15台电梯安装、验收服务,合同总金额138627.5元,正坤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80%的费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南方电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正坤公司移交全部电梯的注册登记使用证等资料,完成交付义务,同时也明确表示不承担15台电梯的维保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南方电梯未按约履行己方义务,正坤公司依法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2、南方电梯公司请求支付合同外增补材料等费用缺乏事实基础。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约定,超出《报价单》范围的材料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由甲方另行支付。南方电梯公司所请求的材料价款不属于《报价单》所确认的材料、工程内容,且该部分费用未经正坤公司确认,不符合双方约定支付条件。3、南方电梯公司主张正坤公司赔偿其向第三方支付的定金损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南方电梯公司与正坤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于2020年4月22日向康力公司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由乙方与康力公司另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故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主张其向第三方康力公司支付的电梯定金与双方约定不符,正坤公司不应支付。4、南方电梯公司主张停工损失、违约金均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南方电梯公司与正坤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协议书》均未约定南方电梯公司可主张停工损失,南方电梯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说明其因停工产生了何种损失。相反,南方电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延迟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正坤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南方电梯公司全部诉请。
正坤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编号:NF120916-补)、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2、请求判令南方电梯公司返还正坤公司已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135000元;3、请求判令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赔偿损失361500.13元;4、请求判令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支付违约金277255元;(以上金额合计773755.13元);5、南方电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应当履行为15台电梯增加配件材料及验收、取证的义务,并对前述电梯承担为期一年的维保义务,经正坤公司多次催告,南方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南方电梯公司与正坤公司曾于2012年8月19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编号:NF120916)、《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编号:NF120816),合同约定由南方电梯向正坤公司“****”楼盘提供42台电梯的定做、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南方电梯已实际供货并安装15台电梯,但尚未完成验收及取证工作。正坤公司于2018年2月2日进入破产程序,2019年10月22日正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裁定通过,开始执行。2020年4月7日,南方电梯与正坤公司重新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编号:NF120916-补,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南方电梯于2013年安装的15台电梯已完成安装,但尚未完成验收、取证;正坤公司已支付15台电梯的全部货款,安装工程款由南方电梯向正坤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实现;后续27台电梯双方另行约定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正坤公司按约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50%,即693138元。南方电梯于5月20日进场施工,于7月27日完成3号楼销售中心所使用的电梯验收、取证并交付使用,同时在未取得正坤公司开工令的情形下,擅自开展另外14台电梯施工工作。期间,双方就电梯层门标高安装尺寸发生争议。2020年11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双方确认补充协议中涉及的27台电梯不再履行,2013年15台电梯中1台已验收,另有14台尚未完成调试、验收及取证工作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正坤公司按约支付了补充协议中约定价款的30%,即415883元。并按约完成土建工作。11月26日起,正坤公司多次致函南方电梯,要求其于12月15日正式进场,进行验收取证工作。南方电梯最终于2021年1月21日向正坤公司移交了14台电梯部分验收资料,但未向正坤公司移交注册登记使用证、电梯使用标志,导致电梯无法正式投入使用。正坤公司后多次要求南方电梯按合同约定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证,并办理结算手续。同时要求南方电梯按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保义务,但南方电梯明确表示不履行。因南方电梯多次***行合同义务,经正坤公司催告后仍明确表示不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关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针对后续27台电梯“甲方已支付的13.5万定金,可用于抵扣27台电梯货款”,因双方已在协议书中协商一致不再履行27台电梯的约定,故南方电梯应返还正坤公司已支付定金13.5万元。2、因南方电梯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正坤公司造成损失合计361500.13元,应由南方电梯进行赔偿。(1)因南方电梯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电梯厅门层不符合工程要求,正坤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造成损失127200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在实际进行15台电梯增配工程施工前,正坤公司发现已安装的15台电梯层门系统标高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精装修需要,遂于2020年6月9日致函南方电梯,告知其电梯层门安装标准应为“安装高度下口在1米标高线下距地完成面950m,预留50mm的地面装饰”,要求南方电梯对不满足标高要求的层门重新调整安装。南方电梯于6月20日回函,确认经其现场测量“电梯厅门地坎高于地面35mm”系按照原开发商要求进行施工,但经正坤公司多次催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正坤公司委托第三方四川至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层门提升工程的施工,产生费用127200元。(2)因南方电梯未按合同约定完成1-4号楼电梯控制面板安装,正坤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造成正坤公司损失14900.13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南方电梯应为1-4号楼电梯更换安装呼叫面板,正坤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致函南方电梯,要求其进行安装,南方电梯表示厅门墙面粉刷完成后无偿安装,正坤公司将电梯前室精装修完成后,于5月8日再次函告南方电梯,南方电梯未予回复,亦未完成安装。正坤公司委托第三方德阳市东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汽物管”)完成前述电梯外呼面板安装,产生费用14900.13元。(3)因南方电梯拒绝履行售后维保义务,导致正坤公司委托第三方履行维保义务,按双方合同约定南方电梯应双倍赔偿正坤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合计219400元。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项约定,南方电梯应自双方书面确认电梯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对所供电梯及其零部件承担为期一年的质保责任。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南方电梯应负责免费更换、维修,委派维保人员驻点,电梯故障1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等维保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如南方电梯不能达到现场履行维保义务,正坤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南方电梯应按维修费用双倍赔偿。2021年2月25日,正坤公司致函南方电梯,要求其对2020年7月10日已完成取证并投入使用的3号楼售楼部电梯(编号L9)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南方电梯回函明确表示其不履行15台电梯的维保义务。为确保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正坤公司委托东汽物管负责15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一年期维保费用为52200元。2021年5月21日,正坤公司致函南方电梯,告知其1-4号楼电梯在使用过沉重存在异响、故障的情形,经排查系因零部件损坏所致,要求南方电梯于5月25日前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及维修,南方电梯未予回复。正坤公司委托东汽物管对损坏零部件进行更换,产生费用为57500元。3、南方电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迟延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行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向正坤公司支付违约金277255元。南方电梯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未经正坤公司发送开工令擅自施工、安装电梯不符合交付条件、未完成全部零部件安装工序、***行验收取证、拒绝履行维保义务等诸多违约行为。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八)项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增加配件材料安装、验收、取证等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按本协议款项与电梯价款之和的3‰赔偿甲方损失”及《1124协议》第五条“任何一方违约将按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补充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承担20%金额的违约责任”。按照前述约定,南方电梯应向正坤公司支付违约金277255元。
南方电梯公司对于正坤公司的反诉辩称:1、正坤公司在履行《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及《协议书》等过程中屡屡违约,存在严重过错,其不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且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1)2012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后,南方公司于2013年7月将第一期15台电梯发货至正坤公司****项目现场并进行安装,电梯安装工程于2013年11月安装调试结束。但正坤公司却违约拖欠安装费63万元,直至正坤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南方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正坤公司管理人提供债权申报表,正坤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1月19日确认了63万债权本金,但至今南方公司都还没有收到该款。(2)正坤公司重整后与南方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项付款方式规定,“......所有增加配件补充材料一次性运抵工地,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该材料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协议总价的30%即1386275*30%=415883元”。南方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将增加配件运达工地,双方现场清点确认后,正坤公司却再次违约,拒绝支付协议总价的30%材料款,一直拖延到2020年11月24日签订《协议书》后才勉强支付415883元。(3)2020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乙方同意该27台电梯由甲方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力公司)另行协商,签订新协议履行,乙方退出该27台电梯的供货安装等服务。乙方于2020年4月22日向康力公司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由乙方与康力公司另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南方公司为履行《补充协议》,早在2020年4月22日就与康力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定做合同》,并支付了27台电梯定金179985元。此后自2020年4月至9月间,双方针对27台电梯中的12台电梯排产事宜,南方公司法人代表按照正坤公司通知,在疫情期间多次飞往正坤公司工地现场,协助正坤公司商议合同条款,促进尽快与康力公司达成合意。但就在其与康力公司就27台电梯设备定做合同的全部条款协商一致,康力公司将己方**的合同原件邮寄给正坤公司**时,正坤公司却无缘无故拒绝与康力公司签订生效合同,直到2020年12月17日南方公司员工在工地现场看到莱茵公司的电梯到货,才知道正坤公司已经向第三方莱茵电梯公司购买了电梯。正坤公司在《协议书》中承诺“乙方同意该27台电梯由甲方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协商,签订新协议履行”完全是在蓄意欺骗和蓄意违约,正是因为正坤公司的蓄意违约,造成南方公司已经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179985元被康力公司没收的损失。上述事实证明,正坤公司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其不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且应当依法对自己的过错加重承担违约责任。(4)2012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后,正坤公司2012年9月13日支付南方公司27台电梯定金13.5万元,南方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支付给康力公司42台电梯定金351825元。因正坤公司工程烂烂尾造成违约,13.5万元定金被康力公司按违约处理。2020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针对合同约定的后续27台电梯,甲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型号、单价,数量向甲方交付电梯,并负责办理全部验收报备、取证手续,甲方已支付的13.5万元定金,可用于抵扣27台电梯货款。其余589.5万电梯货款,及安装费160.2万的支付时间、方式及电梯交付时间,***双方另行约定与原合同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违约,按照违约责任处理。正坤公司在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27台电梯货款的情况下,是违约的过错方,其依法无权向南方公司要求返还27台电梯定金。只有正坤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27台电梯货款589.5万元时,才存在13.5万元定金抵扣货款的前提条件。二、南方公司严格按照《补充协议》规定安装电梯,没有存在未取得正坤公司开工令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另外14台电梯施工工作的情形。相反,正坤公司强迫南方公司停工135天,应承担违约责任。(1)《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原15台电梯需要增加配件,特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20日内,将电梯增加配件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增加材料运至现场后,经甲乙双方项目代表对增加配件材料、型号、数量、到货进行清点确认后,甲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乙方安装人员进场施工3楼1台售楼部电梯,自开始施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投入试运行,并在30天内安装、验收合格取证、投入正式运行使用,具体时间要求应按照甲方指定日期完成,否则,视乙方违约,违约金按5000元/天累计计算。另外14台电梯应在开始施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增加配件材料的安装、验收合格取证、投入运行使用。材料运输、施工人员、电梯验收取证等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得另行计算。”南方公司因上述约定时间紧迫,于2020年5月19日将增加配件运达工地,双方现场清点确认,第二天安装人员开始施工。2020年5月26日监理单位给南方公司发函,以1-4号楼、10-11号楼地下室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要求停止电梯施工,南方公司收函后第二天立即复函监理单位“我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该项目售楼部急需电梯使用,望贵司收函后与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后,由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我司发停工令,望给予理解”。但事后正坤公司不但从未给南方公司发停工令,而且在2020年5月30日还特意购买了200米电缆线借给南方公司用于电梯安装调试临时施工电源使用。至2020年7月28日,15台电梯的安装调试基本完成,正在转入验收取证过程中,正坤公司却突然在2020年8月1日将14台电梯临时施工电源切断,拆除接线并强行收回200米施工借用电缆线,造成南方公司被迫停工135天。(2)14台电梯被迫停工后,正坤公司要求南方公司在14台电梯停工期间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要求做到:将14台电梯厅外显示字面板进行保护拆卸;将机房控制柜加锁、拆卸主板进行保护;将机房控制柜及主机张贴警示标志;将14台电梯轿厢停放在最高层,所有厅门关闭;安排专人值班巡查电梯安全情况;购买抽水泵防止井道进水。南方公司为了拿到材料款415883元,只能按照正坤公司要求悉数做到。待保护措施工作完成后,正坤公司还是找借口拒绝付款,其又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将换下来的旧配件按补充协议材料清单进行集中清点,当南方公司人员花了一周时间才完成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后,正坤公司再次出尔反尔,拒绝支付款项。(3)2020年12月3日,正坤公司向南方公司发出《关于14台电梯进行验收取证工作联系函暨施工令通知》,2020年12月9日再次发出《合同履行催告函》,以其已经完成14台电梯土建工作,要求南方公司2020年12月15日前进场作业。当2020年12月8日南方公司安排人员到****项目现场勘察时,却发现现场机房电源开关未安装,机房**,机房门窗,机房楼梯土建工程均未施工,根本无法进行电梯验收和取证。正坤公司完全是在虚构“完成相关土建工作”的事实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正坤公司是一会要求南方公司加紧施工,一会又强迫南方公司停止施工,甚至以虚构的事实欺骗南方公司加紧施工,杂乱无章的瞎指示,人为造成南方公司停工直接损失,对自己的付款承诺却一而再再而三的食言,蓄意违约,毫无诚信可言。三、正坤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南方公司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无权要求南方公司履行电梯维保义务。****项目14台电梯于2021年1月14日经成都市特检院验收合格取证。南方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与正坤公司办理了14台电梯移交资料手续。按照《协议书》第四条“.....电梯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并交付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合计人民币277254元……”的规定。正坤公司应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支付15台电梯安装工程款277254元,但正坤公司却始终拒绝支付。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正坤公司未按约履行己方付款义务,南方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维保义务。4、15台电梯层门系统标高不符合要求,正坤公司要求南方公司承担重新调整安装的费用,不能成立。15台电梯厅门地坎高度是按原开发商在2012年间确定的标准,南方公司按原厅门地坎35-40mm完全能满足电梯验收要求。《补充协议》第一项特别约定“......双方确认针对该15台电梯合同的付款、交付、安装等义务,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6月正坤公司自行因精装修需要,决定将原15台电梯厅门抬高15mm,这是正坤公司的单方行为,由此额外增加的所有费用只能由正坤公司自行承担,与南方公司无关。5、1-4号楼电梯控制面板安装损失问题。****项目14台电梯于2021年1月14日经成都市特检院验收合格取证完毕,双方就1-4号楼电梯外呼按钮进行了预交清单确认,双方商定,电梯外呼面板由于厅门墙面粉刷未完成,待工程完成后南方公司按照正坤公司的通知进行无偿安装。此后因正坤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在3日内支付15台电梯安装工程款277254元,导致南方公司无法对15台电梯后续进行安装控制面板及维保,因正坤公司违约在先,其自行委托他人进行控制面板安装,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6、正坤公司更换15个对重轮、15个轿顶轮的费用57500元问题。15个对重轮、轿顶轮是在2012年施工形成,此更换项目不在双方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的电梯增加配件材料项目单中,且验收过程也没有发现15个对重轮、轿顶轮存在需要更换问题。2021年7月正坤公司自行决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更换,费用应由正坤公司自行承担。对此,南方公司对上述更换15台电梯全部对重轮及轿顶轮提出质疑,15台电梯是2020年1月14日刚刚验收合格的电梯,至今未实际交付业主,不存在15台电梯所有对重轮及轿顶轮全部损坏需要进行更换的情况,正坤公司无非是借此索取不当双倍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协议书》、工作联系函、民事裁定书、收据、安装竣工移交备忘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进行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19日,正坤公司(甲方)与南方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合同编号NF120916),约定由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定作42台电梯,其中L1-L9的9台、L10-L5的6台、L16-L27的12台、L28-L42的15台,并约定第一期供应安装15台电梯(L1-L15),第二期供应安装27台电梯(L6-L42)等内容。
2012年8月19日,正坤公司(甲方)与南方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NFA120816),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由南方电梯公司为正坤公司安装42台电梯,其中L1-L9的9台、L10-L5的6台、L16-L27的12台、L28-L42的15台,施工周期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合同第3.2条约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设备及有关资料等内容。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提供并安装了15台电梯(L1-L9、L10-L15)。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支付完毕15台电梯的全部货款,并于2012年9月13日支付了另27台电梯的定金135000元。
2018年2月2日,本院出具(2018)川0113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附件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对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9年10月22日,本院出具(2018)川0113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正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正坤公司重整程序。裁定书载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福州市鼓楼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将全面接收正坤公司,优化管理层及经营方案,推动复工复建等。目前正坤公司尚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南方电梯公司就已供货的15台电梯安装工程款向正坤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正坤公司管理人确认了南方电梯公司对正坤公司享有63万债权本金以及相应违约金等。
2020年4月7日,正坤公司(甲方)与南方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F120916-补),约定本协议系双方为全面履行双方于2012年8月19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3年南方电梯向正坤公司供货的15台电梯,货款已由正坤公司全部支付。南方电梯公司已将15台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已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报备案,但尚未完成验收合格、取证。正坤公司欠付的安装工程款由南方电梯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与正坤公司无关。双方确认针对该15台电梯合同的付款、交付、安装等义务,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合同约定的后续27台电梯,双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型号、单价、数量向甲方交付电梯,并负责办理全部验收报备、取证手续。正坤公司已支付的135000元定金,可用于抵扣27台电梯货款,其余电梯货款及安装费的支付时间、方式、交付,双方另行约定。原15台电梯需要增加配件,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南方电梯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将电梯增加配件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经双方对清点确认后,正坤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南方电梯公司进场施工。3#楼1台售楼部电梯,自开始施工之日其30日内完成安装投入试运行,并在30天内安装、验收合格取证、投入正式运行使用。另外14台电梯应在开施工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增加配件材料的安装、验收合格取证、投入运行使用。材料运输、施工人员、电梯验收取证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得另行计算。关于合同价款,双方约定固定签约合同价1386275元,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配件材料、运输、安装及税金等全部费用。如在电梯增加配件材料中,《电梯增加配件材料报价单》列出但未使用的配件材料,按照单价扣除,如实际施工超出报价单的材料数量,超出部分材料的价按本合同价格执行,经正坤公司确认材料数量后,另行支付费用。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正坤公司支付协议总价款的50%即693138元(1386275元×50%),所有增加配件补充材料一次性运抵工地确认后,正坤公司支付总价30%即415883元(1386275元×30%),电梯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一周内,正坤公司支付总价17%即235666元(1386275元×17%),质保金为合同总价3%即41588元(1386275元×3%)。关于质保期,双方约定为一年,经双方书面确认电梯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关于验收,双方约定,南方电梯公司应进行整机自检,并通过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电梯增加配件所需材料、随机技术资料由南方电梯公司暂时保管,电梯验收合格五日内资料完整移交给正坤公司;电梯安装后,南方电梯公司应当确保验收合格取证,正坤公司能够按监管规定正常使用电梯。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南方电梯公司对15台电梯经增补配件后,须按电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合格确保交付使用;如果未能达到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标准的,南方电梯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正坤公司已付货款、本协议项下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等;南方电梯公司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增加配件材料安装、验收、取证等工作,每延期一天,南方电梯公司按本协议款项与电梯价款之和每天3‰赔偿正坤公司损失,因正坤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南方电梯公司不负责赔偿,但需提供依据;南方电梯公司负责15台电梯增加配件材料安装并负责验收取证等内容。
2020年11月24日,正坤公司(甲方)与南方电梯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签订的编号NF120916-补《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15台电梯(1#楼3台、2#楼3台、3#楼3台、4#楼6台)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补充协议中涉及的27台电梯有关约定,乙方未能与甲方完成实质条款协商,该27台电梯双方不再履行。乙方同意该27台电梯由甲方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公司)另行协商,签订新协议履行,乙方退出该27台电梯的供货安装等服务。乙方于2020年4月22日向康力公司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由乙方与康力公司另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二、甲乙双方确认己安装15台电梯增补材料及安装的后续付款,按原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中15台电梯部分,甲方已支付总价款(1386275元)的50%,即:693138元;乙方已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报备案,但尚未完成14台(其中一台已验收)电梯的调试、验收合格、取证工作。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14台电梯机房电源、机房**、机房门窗、机房楼梯、电梯厅门封堵等土建工作;乙方承诺在甲方完成土建工作、甲方向乙方发出施工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取证并将电梯交付甲方使用。三、甲乙双方熟知该项目作为重整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工期和不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甲方承诺在上述第二条的期间内完成土建工作,乙方承诺在上述第二条的期间内,完成验收取证、交付工作。乙方交付电梯后,电梯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自负。甲乙方如有争议,应先搁置争议,优先完成取证、交付。四、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按***双方签订(编号NF120916-补)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计人民币:415883元;电梯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并交付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合计人民币:277254元。鉴于乙方同意由康力公司承揽另外27台电梯,康力公司同意对本项目所有电梯统一质保,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提留乙方质保金。但如果康力公司不履行质保义务,乙方仍继续对15台电梯负有质保义务。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将按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补充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承担20%金额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0年7月27日,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移交案涉合同项下的1台电梯。2020年12月15日,南方电梯公司、正坤公司及监理公司工作人员签订《****14台电梯项目确认单》,确认:项目现场尚未验收取证的14台电梯的土建工作已完成,14台电梯具备调试和验收条件,南方电梯公司应当依约完成验收取证并将电梯交付正坤公司使用。2021年1月14日,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为案涉南方电梯公司施工安装的电梯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21年1月21日,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移交案涉协议书项下的14台电梯。
2021年6月3日,德阳市东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旌阳分公司向正坤公司开具安装案涉15台电梯的外呼面板的费用14900.13元的发票。
在案涉《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互相就电梯层门高度、外呼面板安装、电梯验收取证工作、结算安装工程款等事宜多次通过包括直接沟通、函件在内等方式沟通、协调。
正坤公司向南方电梯公司支付案涉协议项下的款项693138元、415883元,剩余277254元(合同总价20%)尚未支付。
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案涉的15台电梯在正坤公司破产重整之前就已经安装;电梯外呼面板此前已安装好,其后因正坤公司需要重新粉刷,需先拆下面板等粉刷完毕再由南方电梯公司无偿安装。南方电梯公司认为办理电梯注册使用登记系使用方即正坤公司到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南方电梯公司仅能配合;正坤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故南方电梯公司才没有安装面板和进行维保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南方电梯公司与正坤公司于2012年8月19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以下简称定作合同)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事项发生于2020年之后,即双方履行2020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8)川0113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正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正坤公司重整程序。此期间系正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正坤公司可以作为商业主体开展相应营业活动。案涉补充协议、《协议书》的约定系对于南方电梯公司在签订此前已供货并已安装的15台电梯增加配件材料及后续安装、验收事宜等内容的新约定。
关于南方电梯公司的本诉请求。1、关于15台电梯安装费277254元及补充协议外的增补材料及安装费、油漆费13508元。案涉《协议书》约定“电梯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并交付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合计人民币:277254元”。正坤公司认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南方电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正坤公司移交全部电梯的注册登记使用证等资料,完成交付义务,同时也明确表示不承担15台电梯的维保义务,故其公司不应支付该笔款项。本院认为,取得电梯合格证系附随义务,双方均认可截至2021年1月14日案涉15台电梯均取得了相应验收手续并于2021年1月21日交付至正坤公司,正坤公司应当向南方电梯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故对于南方电梯公司主张正坤公司向其支付15台电梯安装费2772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补充协议外的增补材料及安装费、油漆费13508元,南方电梯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清单和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拟予证明,正坤公司对此补充协议外的费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南方电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南方电梯公司主张由正坤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造成南方电梯公司已付定金损失179985元的诉讼请求。案涉《协议书》约定“补充协议中涉及的27台电梯有关约定,乙方未能与甲方完成实质条款协商,该27台电梯双方不再履行。乙方同意该27台电梯由甲方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公司)另行协商,签订新协议履行,乙方退出该27台电梯的供货安装等服务。乙方于2020年4月22日向康力公司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由乙方与康力公司另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根据该约定,南方电梯公司与案外康力公司另行处理关于电梯定金的事宜。故对于南方电梯公司主张由正坤公司赔偿定金损失1799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强令停工的损失675000元。南方电梯公司提交了关于14台电梯停工说明函,但在实际履行案涉合同中,双方对于具体履行时间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且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实际停工时间和原因,故对于南方电梯公司主张由正坤公司支付停工损失6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正坤公司的反诉请求。1、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做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正坤公司认为南方电梯公司***行合同义务,且经催告后仍表示不履行,故请求解除合同。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沟通、交流并表示将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案涉15台电梯均已检验且交付至正坤公司,南方电梯公司的主要工作已完成。故对于正坤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2、南方电梯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正坤公司已支付的27台电梯定金135000元的问题。案涉《协议书》约定“补充协议中涉及的27台电梯有关约定,乙方未能与甲方完成实质条款协商,该27台电梯双方不再履行。乙方同意该27台电梯由甲方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公司)另行协商,签订新协议履行,乙方退出该27台电梯的供货安装等服务”,正坤公司已于2012年9月13日支付该27台电梯的定金135000元,实际上,正坤公司与南方电梯公司之间未能继续履行该27台电梯的供货安装。此项诉讼请求的争议在于,主张该定金的主体应当是谁。本院于2018年2月2日裁定受理正坤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19年10月22日裁定批准正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正坤公司重整程序,目前正坤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履行期间;正坤公司支付该定金的时间为2012年9月13日。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由正坤公司管理人负责接管财产;该款项产生于正坤公司破产重整之前,系正坤公司从此前财产中支付,应由正坤公司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通过对外追收债权来主张,正坤公司无权主张。故对于正坤公司主张南方电梯公司返还27台电梯定金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损失361500.13元,包括电梯层门高度等质量问题而委托第三方施工造成损失127200元、外呼面板安装未安装而委托第三方安装造成损失14900.13元、南方电梯公司拒绝维保而委托第三方维保造成损失219400元。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案涉的15台电梯在正坤公司破产重整之前就已经安装;电梯外呼面板安装此前已安装好,其后因正坤公司需要重新粉刷,需先拆下面板等粉刷完毕再由南方电梯公司无偿安装。本院认为,案涉15台电梯已经于破产重整之前安装,双方新的补充协议、协议书中未对调整层门高度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对于调整电梯层门高度损失1272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外呼面板安装损失14900.13元的部分,系在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交付电梯并验收合格后所产生,案涉合同对此费用和义务并无约定,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电梯维保工作,双方在《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同意由康力公司承揽另外27台电梯,康力公司同意对本项目所有电梯统一质保,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提留乙方质保金。但如果康力公司不履行质保义务,乙方仍继续对15台电梯负有质保义务。”故对于正坤公司主张的维保费损失2194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正坤公司主张由南方电梯公司赔偿损失361500.13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南方电梯公司主张由正坤公司支付违约金1499400元的本诉请求,以及正坤公司主张由南方电梯公司向正坤公司支付违约金277255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双方在《协议书》中均确认知晓该项目特殊性,双方如有争议应先搁置争议,优先完成电梯取证、交付。且在案涉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案涉项目的实际进度也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目前案涉15台电梯已取证并交付至正坤公司。故对于双方互相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277254元;
二、驳回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1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769元、反诉财产保全费4389元,由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2691元、本诉财产保全费4500元,由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41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元、反诉诉讼费5769元、反诉财产保全费4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