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893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63号澳门公寓7号楼3E**。 原告**、***与被告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