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893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63号澳门公寓7号楼3E**。
原告**、***与被告福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