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6269号
原告:广州运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二号楼228-229。
法定代表人:徐建勋。
委托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一期4栋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吕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