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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岚,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568号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1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案涉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晋
审判员胡照
审判员曹益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傅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