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248号
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金磐路568号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翔宇、徐晓岚,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35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外35000元、35000元分别自2020年2月1日、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浙江兰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变更为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兰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即被告)委托乙方(即原告)就“中国·兰溪越龙谷国际旅游度假中心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开展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期限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技术服务费用总额(包括设施费)为21万元整(7万元整/年);技术服务费分6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35000元整;2.2017年7月支付35000元整;3.2018年1月支付35000元整;4.2018年7月支付35000元整;5.2019年1月支付35000元整;6.2019年7月支付35000元整;监测时段根据项目施工工期暂定为3年(2017年1月-2020年1月);2020年1月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另行签订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水土保持监测等专项技术服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截至起诉之日,尚欠35000元。2018年1月1日,原告金华振通水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梅江镇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即被告)委托乙方(即原告)就“梅江镇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开展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期限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技术服务费用总额(包括设施费)为:21万元整(7万元整/年);技术服务费分6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35000元整;2.2018年7月支付35000元整;3.2019年1月支付35000元整;4.2019年7月支付35000元整;5.2020年1月支付35000元整;6.2020年7月支付35000元整;监测时段根据项目施工工期暂定为3年(2018年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另行签订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水土保持监测等专项技术服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截至起诉之日,尚欠70000元。
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兰溪,涉案合同履行地也在兰溪,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兰溪市人民法院,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技术服务地点为“兰溪市梅江镇、马涧镇”,同时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位于兰溪,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聪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汤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