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安民建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