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砀山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1民初5841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德田,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陇海路西侧(安徽省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F5TNX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青年路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6111000L。
法定代表人:高坡。
原告**诉被告砀山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0元,并于2022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存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仇红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