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72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青年路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4786111000L。
法定代表人:高坡。
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县旭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五岔路西5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36722408404。
法定代表人:鹿君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县旭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的(2019)鲁17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县旭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县旭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海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