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938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宅基村一组。
经营者:***,女,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青年路12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管租赁站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管租赁站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