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民建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11100-0,住巨野县青年路东段路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民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民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724执恢295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为二年。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郅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