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汉韵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1— —PAGEMERGEFORMAT2—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724民初6004号 原告: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6111000L,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青年路12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汉韵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FDBG4Y,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核桃园镇付庙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CWN7XP,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核桃园镇付庙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开发区成功路166号。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水晶街1号楼1单元402室。 被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大谢集行政村谢集村3430号。 被告:***,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镇古城街215号。 原告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汉韵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六被告偿还员工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二、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6日,被告一因急需归还工程款,向原告公司借款1500万元,借款利息月息2.0%,还款期限为2个月,即2021年8月16日之前付清;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担保人为被告二至被告六,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后经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偿还我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山东汉韵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前归还原告山东安民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8164109.59元(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4年12月26日止,年利率15.4%计算),以上共计23164109.59元; 被告山东汉韵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清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申请执行,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其它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0元,由被告山东汉韵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