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60号1幢三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杰,成都市武侯区川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
被告**,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