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4342号
申请人: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市级行政办公中心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MB1878333J。
负责人:舒杰,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1单元15楼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344J。
法定代表人:罗明勇,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8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