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路段68号1栋时代8号2101-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344J;
法定代表人:罗明勇。
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双龙社区小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JPDJXL。
法定代表人:胡传勇。
本院在执行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04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129145件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0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本院执行干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九龙液酒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先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