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303行审135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市级行政办公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MB1878333J。
负责人:舒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万姿,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344J。
法定代表人:罗明勇,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安监管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应急管理局((遵)安监管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遵)安监管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遵)安监管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800000元、加处罚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光洪
审判员  郭文书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