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工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8民初1897号 原告: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1**15楼15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西新大道3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工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04元,由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殷 杰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