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磐催字第06号
申请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的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业信用社银行汇票一份(0010004124135364,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付款人金华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出票行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业信用社,出票日期:2012年5月14日,付款日期:2012年6月1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业信用社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施炜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