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三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902行初3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女,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素雅,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陈芬芬,局长。

第三人舟山市三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三江口。

法定代表人杨荣奇,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舟山市三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后,于2019年6月21日向两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两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两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宏涛

审 判 员  傅映平

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瑜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