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902行初3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女,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素雅,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陈芬芬,局长。
第三人舟山市三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三江口。
法定代表人杨荣奇,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舟山市三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后,于2019年6月21日向两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两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两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宏涛
审 判 员 傅映平
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瑜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