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97号

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二期3号楼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42750193。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84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