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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363号
原告: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聪,浙江尔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尹月,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计65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66元,由原告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游慧玲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