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4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庆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100719.3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40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凯悦龙泊酒店十二层楼一栋面积约11500平米左右。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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