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

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2785号
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洁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8270108T。
法定代表人:林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翔,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岱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2572909B。
法定代表人:李官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平湖市欧迪雅厨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葛丰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