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223民初492号
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已减半),由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新丽
代理书记员  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