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520号
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经济开发区古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704914329M。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海洋公园商业街游客中心二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0636235637。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梁,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元龙,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债权已实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非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