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5316号
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9元,由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