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

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2365号
原告: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
原告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4元,减半收取为6907元,由原告镇江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