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驰,执行董事。
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136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共计625323.1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人民币共计625323.14元及利息未能获得全部清偿。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4民初1136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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