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916号
申请人:***,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01月0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商x幢一层xxx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6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鑫保字2019-012号诉讼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上述保全措施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保全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名下的在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