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9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0803xxxx。
被申请人:***,男,1976年01月0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601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9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鑫保字2019-012号诉讼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