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商一幢一层10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晟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生根、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钜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主债务人是原审被告***,申请人钜晟公司是担保人,主债务在2017年3月11日到期,申请人承担的担保期限至2017年9月10日,在此之前被申请人*生根并未向钜晟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在2018年才提起诉讼,故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提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请,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案涉款项的借款人,也是担保人钜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和钜晟公司出庭,并答辩称“对借款500万元没有异议,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也没有意见。”该答辩系对担保责任的自认,原审判决钜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现钜晟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与其庭审中的自认相互矛盾,且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钜晟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之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龙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